財務金融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2.12.11訂定
92.12.1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5.2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5.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 (科)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組織本系 (科)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九人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由本系 (科) 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產生,並得依學門及專長需要,外聘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一至二人為委員,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
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於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本委員會以系 (科) 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派系內行政人員擔任,負責本委員會會務。
四、本委員會職掌為初評本系 (科) 教師之資格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再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需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五人且本系委員人數不足三人時,本委員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師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使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系教評會決議效力,並敬逕錄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上,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要點經系 (科)會議通過,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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