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3.15 九十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財務金融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3條之規定,設立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7至9人,其中本系教師代表至少3名、校外學界(業界)代表至少1名、學生代表至少1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本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
之審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本會主任委員任期以配合系主任身分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要點經本系課程委員會、系務會議通過,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