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7月1日財務金融系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系(所)為辦理各類招生事宜,特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財務金融系(所)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1.擬定本系招生名額。
2.擬定本系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口試、筆試、審查項目。
2.擬定本系推薦條件、報考條件。
2.擬定本系錄取標準、錄取方式。
3.辦理本系各類招生事宜。
5.研議本系招生宣傳策略。
6.其他有關本系招生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五名至名,以系主任為召集人並代表本會出席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系(所)務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本會應推選本會委員一人為教師代表,出席依規定應有教師代表參加之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
本會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為本會委員出席討論。
四、委員任期為一年,從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科)「行政人員」擔任。委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親人參與本系推甄考試者,須自行迴避。
五、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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