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年9月12日財金系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17日財金系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8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為建立完善系內評鑑制度以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財務金融系(以下簡稱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系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
三、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本系自我評鑑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階段。
內部評鑑階段每二年採書面自評報告方式實施;外部評鑑實施以每五年為一週期,配合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辦理。
五、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財務金融系自我評鑑報告」,並一個月內陳報教務處轉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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