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學系教師升等準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師升等準則
本要點經97年1月22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評審要點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對象:凡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要件之本系教師,得向本系提出升等申請。
三、 審查標準:本系教評委員會就申請人近五年的教學、研究、服務三項進行評分,計點標準如下:
1. 教學項目
(1) 教學準備
(2) 教學實施
(3) 課後輔導
(4) 教學績效
(5) 教務行政配合
(6) 受教學生問卷反應
以上項目計分方式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2. 研究項目
(1) 論文在SSCI、SCI、FLI所收錄之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10點。
(2) 論文在有審稿之國外期刊與TSSCI所收錄之期刊,每篇得8點。
(3) 論文經審稿後於國內其他期刊發表者,每篇得6點。
(4) 論文經審稿後於全球性學術研討會;或經審稿發表於各校學報、校刊、專書者,每篇得5點。
(5) 論文經審稿後於區域性學術研討會或全國性學術研討會發表者,每篇得4點。
(6) 未經審稿之論文發表,每篇得2點。
(7) 國科會或其他單位計畫之結案研究報告,每篇得2點。
(8) 學術專題演講,每場得1點。
(9) 如申請人之論文發表於國際極著名期刊及研討會,教評委員得就申請人之具體說明,給予2~10點之加分。
以上研究項目之通過,升等助理教授須至少10點,副教授須至少15點,教授須至少20點;另外,申請者為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給予全部點數,非屬上述作者則給予該等級點數的三分之二。。
3.服務項目
(1) 導師工作
(2) 社團及諮商輔導
(3) 接受校外委託辦理之項目
(4) 參與校外專業服務工作
(5) 參與校內行政與學術服務工作
(6) 進修推廣教育
(7) 受教學生問卷反應
以上項目計分方式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審議通過後,續呈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審議高於本人職級之教師升等案,如因此而開會人數不足,由本系教評會推舉其他專家學者出席審議。
六、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訂定,且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院教評會議核備,並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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