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財務金融研究所論文審查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論文審查要點
95年05月10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03月15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立台北商業大學研究所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 本所論文採二次審查制,第一次為公開書面審查論文初稿,由本所自行辦理,第二次為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辦理。
三、 研究生修業屆滿一年之次學期起,如完成論文初稿並修畢二十四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論文初稿書面審查。
四、 碩士論文初稿書面審查,應於每年十月卅一日前、三月卅一日前提出申請。
         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每年十一月卅日前、四月卅日前提出申請。
五、 論文初稿提審後,由系(所)辦公室(以下簡稱系(所)辦)彙整置於財金系專業教室,開放一星期公開予系(所)教師進行書面審查。指導教授應將審核結果送交系(所)辦彙整。
         審查通過名單將於系(所)辦公告。未通過者不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六、 研究生於初稿審查通過後,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研究生應備齊下列文件,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准後,報請教務處備查:
           ㄧ、學位考試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論文初稿四至六份。
七、 所於申請日截止後一星期內,由所長及指導教授共同推薦口試委員,並將推荐名單送教務處複核,報請校長核定後,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其組織及考試委員資格限制,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八、 口試日期、地點、委員名單、碩士候選人名單,由系(所)辦彙整相關資料,於口試一星期前於系(所)辦公佈欄公告之。
九、 口試時間以六十分鐘為原則。
十、 口試評分標準,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評定。
十一、 研究生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七月十日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至系(所)辦。
十二、 口試審查及格,並修滿最低畢業學分三十六學分以上(必修24學分、選修12學分,不計論文6學分)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口試審查不及格者,若修業年限未屆滿,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三、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暨校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