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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鑑準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鑑準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係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校財務金融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評鑑對象:本系初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二至三年接受評鑑一次,副教授、教授及教師評鑑準則通過前之講師與助理教授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辦理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於留職期間得不計入評鑑年限。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年滿60歲者。
(二)、任滿教授10年且年滿55歲者。
(三)、連續3次評鑑成績為特優或連續5次評鑑成績為優良者。
(四)、曾獲頒教育部教學績優教師獎達2次以上者。
(五)、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六)、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獎座者。
(七)、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八)、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含)以上者。
(九)、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他成果具體卓著經各所、系、科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得免接受評鑑者。
三、評鑑項目:
(一)、教學評鑑指標細目如下:
1.學生教學評量成績
2.教學工作負荷
3.教學準備工作
4.教材及教法改進
5.專業成長
6.教學行政配合度
7.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
(二)、研究評鑑指標細目如下:
1.發表期刊論文
2.出版學術專業書籍
3.產學實務研究成果
4.學術研討會論文
5.學術特別榮譽
6.國術會研究計畫補助
7.其他與研究有關事項
(三)、輔導及服務評鑑指標細目如下:
1.行政服務
2.輔導服務
3.專業服務
4.校外服務
5.專業倫理
6.產學合作或展演
7.其他與研究有關事項
四、評鑑程序:
(一)、受評鑑之教師需填寫本系教師自我評鑑表,作為本系教師評鑑依據。
(二)、本系教評會評審後應將評鑑結果送交校教評會備查,並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教師。
(三)、評鑑結果有爭議處,受評教師得於三個月內提出重新認定,系科教評會得於半年內提出確認,並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教師。
五、評鑑成績:
(一)、評鑑總成績以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各項所得分數相加計算。
(二)、為尊重與配合教師個人專長,評鑑項目成績比重之組合類別如下六類,由教師自行擇定並送經本系教評會確認,變更時應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
1.教學評鑑占20%、研究評鑑占50%、輔導及服務占30%。
2.教學評鑑占30%、研究評鑑占40%、輔導及服務占30%。
3.教學評鑑占40%、研究評鑑占30%、輔導及服務占30%。
4.教學評鑑占50%、研究評鑑占20%、輔導及服務占30%。
5.教學評鑑占60%、研究評鑑占10%、輔導及服務占30%。
6.教學評鑑占10%、研究評鑑占60%、輔導及服務占30%。
前項第5、6兩類之選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
(三)、教師評鑑成績劃分為「特優」、「優」、「良」及「尚待改進」四個等級;各等級之分數依次為總成績90分以上、89分至80分、79分至70分及69分以下。評鑑結果依本校之規定處理。
六、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準則經系教評會與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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