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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細則
100年7月1日財務金融系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9日財務金融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5月19日財務金融系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24日財務金融系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5日財務金融系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細則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校外實習課程適用對象為本系日間部學生及選修本系為雙學位之外系生。
第三條 實習課程設計
本施行細則所稱校外實習課程,指於寒暑期或學期間安排校外實習。學生應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且寒暑期每學分以不得低於160小時或學期間每學分以不得低於80小時 (含本系自訂之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學期間實習,學生實習成績及學分之計算併入當學期。
寒暑期實習,學生實習成績及學分計算與承認併入寒暑假期間結束後之次學期。
第四條  申請實習學生之資格條件
        (一)學生申請實習前,歷年學期平均成績達七十分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者,本系
              專任教師應推薦實習;學生申請實習前歷年學期平均成績或操行成績未達前
              開標準者,本系專任教師得推薦實習。
        (二)實習單位因產業性質特殊,對於申請實習學生之特定專業科目應符合一定標
       準者,其辦法,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訂之。(特定專業科目如後附頁)
第五條 實習單位審核
實習單位須為與本系專業科目相關之機構。由企業主動向本系、教師、或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提出實習需求;或由本系邀請企業提供實習工作者。本系教師應協助實習機構完成「實習單位需求表」,並填具「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送交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始能成為本系之實習單位。
第六條 實習機構安排與審核
(一)本系於開課學期前三個月陸續公告校外實習申請截止日期、校外實習說明會日期、 校外實習機構及各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並安排廠商對學生之面談。
(二)學生應先填具「學生實習申請志願表」,於指定日期前回執本系,由本系進行實習統一分發。
(三)有意願參與實習之學生,於獲得志願分發後,應填具「學生實習申請表」,於校
          外實習申請截止日期回執本系,由實習委員會審核後核定,學生需於實習前完成
         「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始能認定。
第七條 實習保險及職前訓練
學生於實習前,除實習單位有辦理勞健保外,應辦理學生意外保險。任課教師對擬參加實習的學生得舉辨校外實習行前說明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第八條 實習期間考勤
        (一)實習學生校外實習課程視同一般正常上課,出勤記錄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實習期間無故曠職逾三天(含)者,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
        (二)學生請假需附證明文件,經實習主管核准。由學校核准之公假,依校方核准文件向實習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另因故事先請假者,仍需補足實習機構所要求之時數。
第九條 校外實習輔導
(一) 學生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需接受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單位所派之督導人員,共同輔導學生實務實習。
(二) 輔導老師定期電訪或不定期赴實習單位了解學生實習狀況,以落實校外實習之專精要求,實地訪視次數至少1次。訪視後填寫「校外實習學生訪視記錄表」送交系(科)主任,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
第十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 本課程之成績評定於實習期滿後,實習單位應填寫校外實習成果評量表,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學生另外撰寫書面報告交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評定分數,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
(二) 實習期間內,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三) 校外實習為正式修習課程,成績合格授與學分,除口頭、書面報告外,實習期間之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列入重要評核。              
(四)輔導老師將實習報告評核計算成績後送交註冊組,實習報告置於各系辦公室存
      查。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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