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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研究所洽請指導教授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洽請指導教授要點
 
95年03月15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研究生應於一年級下學期期中考結束翌日起二星期內,向本所申請選定指導教授。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應以本所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為第一順位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得聘請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級以上(含助理研究員)之教師或學者為第二順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論文。
二、 研究生應於第一點規定期間內填具指導教授申請表格,報請系(所)辦公室(以下簡稱系(所)辦)登記彙總後,將名單分送予各教授。教授應於二星期內面談完畢,並將指導教授同意書交予系(所)辦。
前項之申請,每生限登記一位教授。
三、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六個月始得申請論文初稿書面審查。
四、 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無法續行指導時,應備具下列文書,提交所長核備:
(一) 研究生聲明書二份。一份交付原指導教授,另一份交付系(所)辦。聲明內容為「未經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不得以與原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成果,作為學位論文之主體」。
(二) 原指導教授同意書一份。
(三) 新指導教授同意書一份。
研究生未依前項規定逕行更換指導教授,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研究生依第一項規定更換指導教授不受第三點之限制。
五、 指導教授如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向系(所)辦報備。系(所)辦應通知研究生依第四點之規定申請變更指導教授。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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