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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系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
103年10月9日103 學年第1 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18日103 學年第1 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5月19日103 學年第12 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歷年學業成績累積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內者,得於四技三年級下學期、二技一年級下學期向本系提出申請,參加本系碩士班先修生甄選。
第三條 申請者需備妥下列各項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第四條 具碩士班先修生資格之學生必須於取得資格後次一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經本系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始得適用本法學分抵免之規定。
第五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需先填寫修習研究所課程學分採認申請表),成績在70 分(含)以上者,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修讀碩士課程實施辦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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