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金融系六年一貫副學士、學士學位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六年一貫副學士、學士學位施行細則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X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專科部五年制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二年制學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國立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六年一貫副學士、學士學位規定」,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本系五專四年級級學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本系大學部預備學士生(以下簡稱預學生)甄選:
1、五專前七學期歷年學業成績累計排名在全系(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內者。
2、如因學生無法控制因素,無五專前五學前七學期歷年排名者,視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3、國外交換學生需於申請表加註交換的時間及學校,視國外所修學科及修業成績與在原修業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三、符合本系大學部預學生甄選申請標準者,應於四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依本系公布時間為準。
四、本系大學部預學生甄選委員會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並公布名單,以便於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五、申請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六、取得預學生資格後,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畢生)取得副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校二技入學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學士生資格。
七、本校預學生專科期間所選修之大學課程經選課申請核可後,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學士班二技應修學分數,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大學課程若已計入專科部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大學部畢業學分數,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八、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系預學士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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