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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財物與軟體借用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財物與軟體借用辦法

                                                            101年09月26日系務會議初訂

                                                                   103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4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方便教師(學生)之教學及研究(學習),提升其效率並增進其他師生的權益,以及智  慧財產流通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所)之專任教師及學生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借用財物與軟體。

第三條  本系(所)可供借用之財物,指本系(所)擁有之財物,但消耗品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財物,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財物標準分類為「財產與物品」,定義如下:

1 .「財產」:指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為二年以上之設備、用品。

2 .「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即中華民國所訂定物品管理手冊上所稱物品。

 (1)「消耗用品」(即衛生用品、紙張用品、事務用品):自行列管。

 (2)「非消耗用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陳設、事務用具等,例:隨身碟、 記憶體、收納櫃等):列管財產條。

第四條  本系(所)可供借閱之軟體,指本系(所)擁有合法版權之軟體(不含教師個人掛帳單機版軟體)。

第五條  借用財物及軟體時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系(所)專任教師及行政同仁(學術及公務用)

二、本系(所)學生

學生借用財物及軟體時應押學生證,借用完畢經行政助教驗收後歸還。

第六條  借用者應於行政助教當班時間領取財物或軟體。

第七條  借用者應依期限內按時歸還,適逢例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可自動展延,如逾期經催繳一次仍未歸還者,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第八條  已借用之財物及軟體在無人預約情況下,可續借一次(專任教師可續借二次)

第九條  借用財物及軟體期間不得轉借他人,變更借用者時應知會行政助教,借用軟體者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借用財物及軟體歸還後,如發現有損毀,污損、毀壞等情事,應由借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借用時,借用者、行政助教及當班工讀生,應徹底執行借用手續。

第十二條 行政助教將財產或軟體交付借用者負共同責任,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違反者應負相關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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