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處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遺失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為處理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遺失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遺失物為本校學生於校內外拾得物。
三、拾獲物品者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拾獲物品登記冊」,由生輔組保管、公告、認領。
四、拾獲物品公告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公告內容:拾獲物品將於學務處生輔組網站公告(公告內容含物品名稱、拾獲日期及地點等)。
(二)處理方式:
1.登錄招領與通報:
(1)登錄遺失物(金)之名稱、數量及拾得人之姓名、連絡電話或通訊地址於「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拾獲物品登記冊」後,並表明該物(金)若於公告6個月後,仍無人認領,由拾得人自行領回或統由學校處理。
(2)如可辨識遺失物之失主或所有人者,應即通知並經所有人指認無誤後,檢附相關證明簽名領回;如無法辨識者,由學務處生輔組於本校網站為招領之揭示6個月。
(3)如遺失物具時效性、易腐壞之性質或有保管之困難、貴重者,得以資源回收方式或協助拾得人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2.無主物(金)之處理:
(1)遺失物(金)經揭示於公開之處所及網頁6個月後,仍無人認領者,得依當初拾得人之意願請其自行領回或統由學校處理。
(2)若拾得人或所有人表示願意切結拋棄遺失物(金)之所有權,抑或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回,或拾得人不能通知時,遺失物(金)統由學校依下列方式處理:
a.遺失物為現金(禮劵)、金飾、或有價證券者應先折成現金。
b.遺失物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且適合義賣者,得委託學生自治社團或服務性社團等,辦理拍(義)賣活動換取價金。
前兩款所得價金得捐助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社會慈善機構,亦或作為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且處理程序,皆應經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辦理。
c.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不適合義賣者,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處理。
五、獎勵:拾得人應予以口頭嘉勉或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酌情辦理敘獎。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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