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菸害防制管理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園菸害防制管理作業要點
103年01月15日學生事務會通過
103年06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106年01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行政院「菸害防制法」暨本校現況需要訂定之。
二、目的:為維護全校師生健康,提高對菸品危害之認識與戒菸意識,保障拒吸二手菸權利,藉宣導、戒菸輔導、處分之方式,以落實本校全面禁菸(以下均含電子菸)。
三、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菸、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
四、違反禁菸行為,全體教職員工生均有勸阻、舉發之責。
五、校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不得販賣菸品。
六、本校應鼓勵吸菸人員參加菸害防制相關課程、戒菸班、戒菸門診。成功戒菸者應予以獎勵。
七、督導權責:整體禁菸督導、規劃權責單位為學務處負責。
另依本校組成成員不同督導管理權責區分為:
(一)教職員:由人事室負責管理及督導。
(二)技工、工友:由總務處負責管理及督導。
(三)學生:由各學制學務單位、軍訓室、各學院、系(所)、導師負責管理及督導。
(四)外包廠商及其工作人員:由總務處及申辦單位負責管理及督導。
(五)校外人士:由警衛室負責管理及督導。
八、違規懲處:
(一)學生違規時,經舉發人向督導權責單位舉發,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違規吸菸之學生辦理銷過,依照本校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須參加學生事務處排定之菸害防制相關課程或戒菸班、戒菸門診,並經各學制學務單位督導評定有其效果者,陳送各學制學務主管核定予以註銷。
(三)凡進入本校所有人員違規時,舉發人得向督導權責單位反映處置,或依「菸害防制法」逕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民熱線1999)或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菸害申訴服務中心0800-531-531)舉發。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