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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101426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612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81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91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922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005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820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25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314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本校弱勢學生優先享有校內助學機會,爰以生活服務學習方式,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增進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生活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項下支應。

三、凡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資格之學生,得依個人意願,提出申請本助學金。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在校生(不含空中學院及研究所在職專班)。

(二)未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或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

(三)未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四)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四、本助學金之名額13(原則以10系科每系科1進修學制及研究所3),得視年度預算規劃及實際申請人數調整。

五、受領本助學金學生每月核發助學金額6000(每年核發10個月含多元生理用品經費補助),並按月由生活服務學習單位安排於課餘時間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30小時,如學生無法完成規定服務時數或服務情形不佳,經服務單位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核發,並作為下一次是否核准之參考。

六、申請者每年1月檢具前一學年成績單(一年級免附成績單)向各系科所填送申請表,各系科所依下列標準詳實審核認定,並造具名冊連同前述證件(申請表、成績單),送承辦單位彙整並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受領補助學生於3月至12月實施生活服務學習。其他注意事項(如服務學習原則與範圍等),由受理單位另行訂定相關規定。

七、本助學金審核標準如下:

(一)依教育部查核結果,家庭年所得第一級距(年所得30萬元以下)列為優先。

(二)家庭現況困難者。

(三)學籍年級較低者優先。

八、生活服務學習單位於次月5日前核報生活助學金紀錄卡,由學務處造冊請款。

九、受領本助學金學生,於助學期間有休退學、畢業或經學校查核資格不符或不適任者,或自願放棄者,次月起即停止生活服務學習及撥款,助學名額得以遞補。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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