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09.25.103學年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0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則。
二、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學系主任。
(二)教師代表:學系推選教師代表二人。
(三) 職員代表:三系助教。
三、第二點第一款行政主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行使職
權;第二點第二、三款教師及學生代表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所會議另定之。
五、學生代表由各學系學生會會長輪流擔任。
六、院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教師、學生及職員等相關人員列席。
七、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或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
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八、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連任等相關事項。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
(三)本院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本院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重要事項。
(七)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九、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系主任則一代理之。
十、院務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如經二分之一以上認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
為決議。
十一、院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院長交議。
(二)本院各系所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院務會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提議。
十二、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
成。
十三、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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