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經營學院組織章程
創新經營學院組織章程
103.08.28 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院組織章程。
二、本院置院長一人,經遴選產生,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本院設下列各教學單位:
(一)商品創意經營系
(二)商業設計管理系
(三)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四、本院設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決策會議,其會議規章另訂之。
五、本院並設有院務發展委員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院學術委員會,以利院務之推動;並得視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六、本院院長之產生與去職,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院長遴選辦法另訂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八、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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