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創意經營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品創意經營系主任推薦要點
103-1-1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系務會議訂定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商品創意經營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廿七、廿八條規定,訂定本系主任推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主任之產生,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採票選方式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設計或管理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務會議決議。
四、系主任之推選,由全系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進行之。
五、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六、系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辨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3-1-1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系務會議訂定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商品創意經營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廿七、廿八條規定,訂定本系主任推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主任之產生,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採票選方式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設計或管理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務會議決議。
四、系主任之推選,由全系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進行之。
五、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六、系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辨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品創意經營系主任推薦要點1030827(10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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