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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設計管理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立完善之系內評鑑制度,特訂定商業設計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系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系教師推選2人為委員組成之,委員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
三、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本系自我評鑑每2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5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商業設計管理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陳報教務處轉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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