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設計管理系組織要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商 業 設 計 管 理 系 組 織 要 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健全組織運作及系務推動
,特訂定本系組織要點。
二、本系設日間部大學二技及四技學制,由全系教師、職員與學生組成,置系主任一
人綜理系務。
三、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由全系專任教師與職員組成,審議本系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之事務。
四、系務會議開會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系務會議應有前條所載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
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若有重要事項必須以特定方式處理時,則訂定相關
要點或辦法依法行政之。
五、本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下列委員會,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委員,負責本系教師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出國講學研究、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課程委員會:負責本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本會置委員六至八人,其中本系教師代表至少三名、校外學界(業界)代表至少一名、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本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三)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班導師安排、學生各項獎學金申請、獎懲申訴案件、及社團活動輔導等相關事務。除系主任、訓育委員會委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代表為當然委員外,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導師、教官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
(四)經費稽查委員會:負責擬定各項資本設備、教學訓輔及圖書經費之預算編審與支用等相關事務,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
(五)招生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中選出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負責訂定本系新生入學甄試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六)學術發展委員會:負責推動產學合作計畫、學術研究交流、圖書期刊薦購、
學術研究論文稿件之審查等學術發展相關事務;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七)系友委員會:討論系友通訊、聯繫及募款等相關事務。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
前述委員會應以會議多數決議方式,處理相關事務,但系務會議另有決議者,不在
此限。
六、各項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每年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為無給職。由系主任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前召開系務會議選舉之。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委員就任時為止。委員於任期中遇有出缺時,應由得票次高者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健全組織運作及系務推動
,特訂定本系組織要點。
二、本系設日間部大學二技及四技學制,由全系教師、職員與學生組成,置系主任一
人綜理系務。
三、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由全系專任教師與職員組成,審議本系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之事務。
四、系務會議開會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系務會議應有前條所載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
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若有重要事項必須以特定方式處理時,則訂定相關
要點或辦法依法行政之。
五、本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下列委員會,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委員,負責本系教師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出國講學研究、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課程委員會:負責本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本會置委員六至八人,其中本系教師代表至少三名、校外學界(業界)代表至少一名、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本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三)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班導師安排、學生各項獎學金申請、獎懲申訴案件、及社團活動輔導等相關事務。除系主任、訓育委員會委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代表為當然委員外,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導師、教官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
(四)經費稽查委員會:負責擬定各項資本設備、教學訓輔及圖書經費之預算編審與支用等相關事務,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
(五)招生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中選出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負責訂定本系新生入學甄試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六)學術發展委員會:負責推動產學合作計畫、學術研究交流、圖書期刊薦購、
學術研究論文稿件之審查等學術發展相關事務;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七)系友委員會:討論系友通訊、聯繫及募款等相關事務。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應由本系教師中選出委員三至五人。
前述委員會應以會議多數決議方式,處理相關事務,但系務會議另有決議者,不在
此限。
六、各項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每年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為無給職。由系主任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前召開系務會議選舉之。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委員就任時為止。委員於任期中遇有出缺時,應由得票次高者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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