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設計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商業設計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據以組織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 有關本系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之審議。
(二) 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等事項。
(三) 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四) 其他交議事項之審議。
(五)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之事項。
前項各款通過後,應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5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選舉代表4人。
前項委員中副教授以上教師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必要時經系務會議決議,選聘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系教評會以系主任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四、 系教評會每學期召開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五人時,本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副教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授、副教授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系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六、 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因故於會期中出缺,或二次委員會議無故缺席,經系教評會認定通過解除委員職務,由候補委員遴聘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七、 系教評會須有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始得召開,各項議案需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推選委員連續不出席二次者,由本系之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系教評會開會時若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九、 系教評會委員對審查或討論與其自身利益或三等親內親屬有關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之。
迴避之委員人數應自出席人數中扣除,如迴避委員人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時,該審議案應由主席另行增聘符合委員資格之臨時委員補足後再行審議。
十、 本校教師如不服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一) 申請人如不服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
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向同一申覆單位提出再申覆。
(二) 申請人如不服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得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一、 本系教評委員會之校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參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十三、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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