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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宿舍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愛心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4月30日學生事務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9日學生事務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感佩張金英女士協助及減輕賃居校外之清寒學子順利完成學業,免費提供新北市板橋區建物予4名女性同學免費居住,並表彰其無私無我奉獻教育的精神,鼓勵北商學子,勤學向上,成為社會有用之人才,特 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愛心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受理申請(審核)單位及住宿期程:
(一)申請(審核)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二)住宿申請及期程:

1.申請期程: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公告週知)。

2.審核期程:每年 8 月 1 日起至 10 日止(錄取名單於 8 月 15 日前個別通知)。

3.入住時間:每年 9 月 1 日前辦妥入住手續,入住學生應詳讀本管理要點內容並同 意遵守,經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後,始可入住。

4.住宿期間:以每年 9 月 1 日至隔年 8 月 31 日止。

5.愛心宿舍申請表、聲明書及住宿契約書表如附件一、二、三。

三、申請人資格:申請對象為臺北校區日間部一年級女性新生為優先並檢附具以下相關條件之證明文件;並依以下證明文件順序排定積分高低(如有符合多項資格,請一併 檢附),另申請人如未達4名,則開放其它年級女性學生申請)。

(一)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清寒學生。

(二)父母雙亡,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二人(含)以上之清寒家庭。

(三)父母親均重病或殘障,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二人(含)以上之清寒家庭。

(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殘障,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二人(含)以上之清寒家庭。

(五)學生家庭因不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補助的低收入家庭標準,或一時無法得到公 部門福利系統的援助,生計陷入絕境,成為「急難家庭」者。

(六)清寒學生家中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就學。

(七)學生家庭因天災、失業、重大傷病或突發事故,而成為經濟與生活上之弱勢者。

八)學院薦報之家庭突遭巨變致成經濟弱勢學生。

(九)父母親離異且皆未負扶養義務。

(十)父母親離異且一方未負扶養義務。

四、入住費用:

(一)入住期間免房租。

(二)入住期間之電費及公用消耗品由各寢室入住生平均負擔;公共用電、水費及清潔費為每房 1500 元由各寢室入住生平均負擔。

(三)每房免水費,電費則由學生自行負擔,此費用將以各房間外電錶決定,由房間 成員平均分擔。

五、退宿條件:入住生有以下行為者,經查屬實者,除依法辦理外,應於一週內無條件搬離:

(一)私自進住、遷出、頂讓者。

(二)酗酒滋事、鬥毆、偷竊、賭博等不良違法行為者。

(三)儲存危險物、毒品或易燃物品等。

(四)留宿外人及異性者。

(五)蓄意破壞宿舍重要設施者。(當事人須賠償或恢復原狀)

(六)休學、退學、畢業或轉學者。

(七)重大違規或違法者。

(八)具法定傳染疾病者。

六、學生入住期間因個人因素主動申請退宿者,應附退宿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後,轉呈學務處核准後始得遷出。

七、學生自治公約

(一)舍長及舍長之權力與義務:

1.每學年初由全體入住生選舉產生舍長、副舍長各一員。

2.舍長、副舍長定期收繳全體入住生分攤之水、電、瓦斯費及公用消耗品並於時 限內繳交相關單位(每月公佈收支明細周知)。

3.舍長、副舍長有規勸、管理及反應入住生不良行為及督促維護房舍一切設施等 相關事宜之職責。

4.舍長、副舍長每週排定值日生值勤表,並督導值日生每日應做事項。

(二)入住生生活公約:

1.個人生活作息應保持正常,與室友間應相互尊重體諒。

2.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打開他人寢室、抽屜及取走財物。

3.進出宿舍請注意服裝儀容。

4.應共同維護本宿舍之整體環境清潔,並參予分配打掃工作。

5.貴重物品和錢財要妥善保管並隨手關門、上鎖且隨手關燈、關水以節約能源。

6.本建物內一律禁菸及不得養寵物。

7.各房間垃圾由各房間居住人自行清理,公共區域整潔由值日生負責清理。

9.配合及服從舍長、副舍長合理之規勸與工作分配等相關住宿事宜。

10.晚間 10 點以後,非必要請勿進出本建物,如需進出請減低音量及燈光使用, 避免干擾其他同學及住戶。

11.嚴禁訪客;嚴禁留宿外人。

12.不可以粗俗不雅或有違社會善良風氣之言語或舉動對異性及任何人。

(三)房舍設備損壞處理:

1.設備因年限、天然或不可抗拒之原因損壞者:價格超過 2 千元,由學校負擔,

低於 2 千元由全體入住生分擔。

2.設備因個人疏失損壞者,由當事人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3.本建物各項軟硬體設備之保管與維護由當時居住所有人員共同負責。

八、房屋所有權人欲處分本建物時,入住生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搬離。

九、入住生申請條件消失或已改善時,應讓與其他遞補同學居住。

十、本建物相關必要設施由愛心屋主無條件(免租金)提供本校入住生使用,對於學生違 法、違規及意外危安事件,屋主不負任何法律刑事責任。

十一、學校經公告、受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審核後入住,並依照入、退宿、學生自治相 關要點及愛心屋主意向,從旁協處相關入住事宜。(對於學生違法、違規及意外危安 事件,學校不負任何法律刑事責任。)

十二、以上如有不及備載事項,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並公告通知。

十三、申請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宿舍床位數時,由學務長、學務處二級主管、賃居業務承辦人等七人召開審查會議,申請人依總積分高低排定入住順序;如遇總積分相同時則公告辦理抽籤作業。

十五、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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