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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星計畫助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繁星計畫助學金實施要點

 

99722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31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626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93 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6 103年度第8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11月18日110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為鼓勵及協助本校「繁星計畫」入學之學生積極進取、努力向學並實現夢想,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繁星計畫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繁星計畫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校校友、教職同仁及社會各界之捐贈款。
(二)本要點捐贈款之孳息。
(三)其他經費來源等。

三、助學金資助之對象為繁星計畫入學之學生,資助金額得依個人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惟以補助獲選學生每人每月生活費壹萬元整為上限,期限以十二個月為限。補助金額、期限,本助學金委員會得視經費做必要調整。

四、申請資格

      家境清寒,在校內外綜合學習表現良好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五、本助學金原則上每學年辦理一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申請人依學務處公告,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六、本助學金之審核實施,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繁星計畫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獎助事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主計室主任、另由主任委員遴聘 2 至 4 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1名以上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另置執行秘書1人,由課外活動組組長擔任。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委員會得就符合申請資格者進行選拔,按月發放本助學金。資助名額依委員會決議之,獲助學金學生若未完成入學註冊程序,或於入學當學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者,自前段原因發生日起,取消助學金,獎助名額得遞補。

八、本助學金歡迎社會各界認捐,並得指定贊助資格或條件,或標明贊助者所建議之助學金名稱,本款項財源無法支應時,本要點即暫停適用。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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