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81年9月4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83年4月27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85年6月5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90年10月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5年5月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年11月1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2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4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4月2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6月29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11月2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正常運作,促進社團活動發展特訂定「國立臺北商
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社團之輔導,臺北校區、桃園校區及進修學制學生社團以各所屬學務單位為主管單位。
第 三 條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下一學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呈報主管單位審核。
第 四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不得違背該社團設立宗旨。學生社團決議有違背政府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決議無效。
第 五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至少須於二週前向主管單位申請許可及登記,否則不予受理;指導老師應予指導,主管單位並得派員列席輔導。
第 六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如欲邀約校外人士參加,須於活動申請書中說明,並獲核可始得行之。非經核可,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出版刊物或於上課時間舉辦。
第 七 條 學生社團每年應接受定期評鑑,相關規定應依照本校【社團評選辦法】辦理之;對於全學期無活動紀錄資料考查或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視為自動解散,由主管單位註銷登記。
第 八 條 學生社團幹部改選應依各社團選舉辦法辦理。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交接應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並應填寫學生社團移交報告。
第 九 條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應依本校學生社團刊物出版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十 條 為使社團活動順利進行,學校得聘請指導老師,由具有講師以上資格或相當技藝專長者,經主管單位認定者擔任之。社團指導老師由學校於每學年開學前遴選聘定。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 十一 條 籌組社團之程序如下:
(一)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開始接受申請。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二系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且其中二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發起人名單、社團組織章程草案、擬聘指導老師等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轉請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除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俟委員會審核通過,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
(四)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即召開社團成立大會,並以書面報請主管單位派員列席輔導;成立大會應通過社團組織章程、各項人事案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社團成立大會舉行後一週內,應將社團章程、大會記錄、幹部及會(社)員名冊、工作計劃各二份,報請主管單位辦理設立登記,始正式成立;社團成立大會後,未按期於一週內完成登記者,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第 十二 條 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由課外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由課外組同仁四名及學生會幹部二名,共計七名組成。本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社團申請時所附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
第 十三 條 學生籌組社團,若宗旨不適當者,得不予以許可。凡本校學生申請成 立各種社團,其宗旨及主要活動內容如與現有之社團相類似或相隸屬者,以就各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為原則,不得另行成立社團。
第 十四 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總則:社團名稱、創立時間、成立宗旨、社址(臺北或桃園校區)。
(二)組織系統及職權。
(三)社團幹部的職責(幹部名稱、名額、任期、權限)。
(四)社員入社、退社、除名之條件暨權利義務。
(五)社員大會及其他會議的召集及決議方式。
(六)監察機構的設置及職權。
(七)經費及會計、出納
(八)附則:章程之修改辦法、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九)其它。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 十五 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之社團章程規定享受權
利,負擔義務。
第 十六 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均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並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未記小過以上處分,在校期間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負責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合格,或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等第B以上。
第 十七 條 社團停社之原由:
(一)社團活動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且情節重大者。
(二)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得以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之決議於每學期十六至十八週申請停社。
(三)連續二學期未從事社團活動或連續二次社團評鑑成績於丁等(含)以下。
(四)無社團指導老師。
(五)無社團負責人。
上述原由得由社團輔導老師簽核提報停社;停社之社團一年內不准再成立,若一年後欲復社,須按成立社團之規定申請。
停社之社團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交接項目繳交予各主管單位處理。
第四章 集會活動規則
第 十八 條 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集會時,應先將集會事由、時間、地點、內容及召集人,向主管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辦理。
第 十九 條 學生社團如舉辦演講活動,演講人應具有相當學術資格或特殊專長。舉辦前填具學生社團活動報告表,核准後始得舉辦,活動後並應向主管單位報送演講記錄備查。
第 二十 條 學生社團集會,非經特准不得在上課時間以內實施,晚間集會最遲應於九時以前結束。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成立的學生社團,不准集會,並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從事校外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舉行各項活動(比賽)應檢附活動(比賽)要點,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宗(主)旨
(二)主辦單位
(三)協辦(指導)單位
(四)活動(比賽)日期及地點
(五)參加單位及資格
(六)活動(比賽)分組
(七)活動方式(比賽制度及競賽規定)
(八)活動流程(比賽規則)
(九)報名辦法
(十)獎勵
第二十三條 集會活動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惟社團活動屬於研究性質或經本校專案核准之活動除外;若有違反,則依學校獎懲辦法辦理
第五章 校外安全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舉辦跨夜之校外活動,必須有社團指導老師、助教以上專任教師、教官或本校在職之正式職員擔任領隊;如擬由學生領隊,應報請主管單位轉陳學校核准。
第二十五條 舉辦校外活動,應於活動前三日將核准後之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未滿18歲之參加學生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送至承辦單位備查,如有延遲,予以延期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舉辦或參加校外活動,應將活動內容、時間、地點、行程及進度向主管單位報備;山區及水上活動須事前經主管單位轉報學校同意。
第二十七條 活動隨隊老師應注意駕駛員之資格及車輛之性能、設備,參加人員並應辦理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適當保險。
第六章 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經費之收支,必須取具原始單據正本,並須經社團負責人、會計總務人員及社團輔導老師簽證,方為有效,並應按月將支出情況公告以昭公信。
第二十九條 各社團請准補助之活動經費,均須以正式之統一發票核銷(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須另案簽准後始得核銷);買受人抬頭書寫「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字樣,其數量、單價、品名等均應詳細填寫,以憑報銷。
第七章 經費補助
第 三十 條 學生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有補助之必要者,得向學校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申請酌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活動係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純係同學聯誼、參觀、遊覽或娛樂性之活動者。
(二)事前未經申請,事後補行申請者。
(三)各系之教學、實習、實驗及參觀活動。
(四)活動完畢二星期內未完成報銷手續者。
(五)前次活動補助報銷手續未照規定辦理者。
(六)組織不健全,平時活動表現不佳者。
第八章 作業程序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改組或人事更替,均應辦理交接手續;其交接應報請學生會(學生代表會)或主管單位派員監交。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職務交接項目如下:
(一)社團印章。
(二)社團章程。
(三)社團名冊。
(四)社團用具。
(五)社團檔案。
(六)社團圖書。
(七)收支帳冊及結餘經費。
(八)辦公場所鑰鎖。
(九)其他所有財產。
第三十四條 交接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四份,分由交接人及監交人點驗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並報送主管單位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各一份備查。
第三十五條 不辦交接或交接手續不清,除勒令辦理外,並議處有關負責人員。
第三十六條 社團器材擬借外校使用,須先經學生會(學生代表會)同意後報請主管單位轉陳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七條 各社團器材管理人員應於每學期期中,應辦理器材清點修繕及報銷。
第九章 海報張貼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海報應書明社團名稱及張貼年、月、日並加蓋社團印信,以示負責。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海報之張貼,須經主管單位認可,加蓋「同意張貼」章後,始得張貼於指定的海報張貼欄,時限屆滿,自行清除,未屆時限者,其他社團或他人不得撕毀或遮蓋。
第 四十 條 學生社團未按前條規定張貼海報者,停止該社團張貼海報一個月,再犯者,停止一學期,累犯至三次以上者,不准該社團張貼海報。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學生社團活動辦事細則由各社團依據本辦法自行訂定,呈報主管單位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