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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6年06月28日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5月22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2月19經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7月22日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12日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1日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09月24日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運用訓輔經費,以補助本校學生社團活動,提昇社團榮譽,達學以致用之效益,以建立活潑進取、積極樂群之校風,特訂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有補助必要者,依社團之特性及其活動需要之不同,下列各款辦理:

(一)全校暨校際性活動:酌予演講費、評審費、裁判費、誤餐費、燈光、音響費、器材費、材料費等。

(二)社會服務活動:酌予補助講座鐘點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住宿費、印刷費、器材費、材料費、交通費等。

(三)研習、訓練(含觀摩):酌予補助專題演講費、講座鐘點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印刷費、材料費、交通費等。

(四)成果發表:酌予補助專題演講費、講座鐘點費、活動指導費、場地費、誤餐費、印刷費、器材費、服裝費、材料費等。

(五)校外比賽或表演:酌予補助平安保險費、誤餐費、材料費、服裝費、交通費、報名費等;另參加全國大專校院或全國性之比賽,視需要並經核准者,另酌予補助住宿費等。

(六)學生社團出版刊物,依刊物之性質酌予補助。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者得酌予補助,如講師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住宿費、印刷費、材料費、交通費、報名費、登記費等。

三、聘請校外人士蒞校演講及評審者酌予補助鐘點費。

四、學生社團舉辦全國性或全校性比賽,酌予補助前三名之獎金。

五、學生社團補助費用之申請,應事前詳列預算,原則上於活動2週前依程序申請,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使用項目及超額支出。各社團每次辦理活動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

六、學生社團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純係同學聯誼,如旅遊或娛樂性之活動。

(二)各所系科學會舉辦之教學、實習、實驗、參觀活動及畢業旅行者。

(三) 前次活動補助,報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者。

(四) 組織不健全,評選成績不佳者。

七、學生社團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專業技能性、體育性或學術性正式比賽(不含相關系所聯誼性質之競賽),獲得前三名者,除給予記功獎勵外,並發給獎助學金,以資鼓勵,發給標準及申請時間如附件一「學生社團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含全國校際性)比賽獎勵標準表」。

八、為使社團經費之運用公平、合理,各社團於每學年依評選成績,予以一定額度之補助分配各社團宜善加規劃,並按前列各條款申請補助及妥善運用。若分配經費用罄,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發或追加。

九、本要點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詳如附件二「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表」。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學生社團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含全國校際性)比賽獎勵標準表

   

一、獎勵資格:

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專業技能性、體育性或學術性正式比賽(不含相關系所聯誼性質之競賽),獲得前三名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二、獎勵金額上限及相關規定:

(一)競賽之獎金標準如下:

 

項目

名次

  獎金

名稱

1

2

3

備註

個人組

國際性競賽

4,000

2,500

2,000

1、  國際性競賽參加國家需達3國,個人6人以上給予獎勵()

2、  全國性比賽意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辦單,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0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

3、  全國校際競賽各協會或各大專院校學校為主辦單位,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2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

全國性競賽

2,500

2,000

1,500

全國校際競賽

2,000

1,500

1,000

體組

國際性競賽

10,000

8,000

6,000

全國性競賽

8,000

6,000

4,000

全國校際競賽

6,000

4,000

2,000

 

(二)單一競賽以最高名次獎勵為限,單一最高名次以外,不予以獎勵。

(三)比賽結果非以名次決定優勝者(如總統獎、院長獎、特優獎、佳作獎…等),  

    取該項比賽最佳成績前二名,比照第一辦理獎勵。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時需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或所獲成績之證明。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31日前(申請前一年8月至該年1月比賽獎勵)、7月31日前(申請該年2月至7月比賽獎勵)。

(五)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由學生競賽獎學金委員會審議,學生競賽獎學金委員會由學務長、學務處二級主管、體育室主任及視需要之專業領域教師所組成,由學務長擔任主席。

 

 

 

 

 

 

附件二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表

 

編號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備註

1

專題演講費

 

每小時1,600元整

週會、研討會(校外人士)

每小時1,200元整

週會、研討會(與教育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之校外人士)

每小時800元整

週會、研討會(校內人士)

2

講座鐘點費

每小時1,000元整

一般性社團活動(校外人士)

每小時670元整

一般性社團活動(校內人士)

3

活動指導費

每小時670元整

比照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

4

評選費

一日3,0003,500元整

全校性社團綜合評選(校內人士不支領)

5

評審費

每次1,2002,000元整

一般性社團活動,視比賽情況而定

6

裁判費

敎師-每小時670元整

學生-每人每次補助80元誤餐費

教師比照活動指導費

校內同學擔任以誤餐費報支

7

平安保險費

依平安保險費標準

以意外險100萬加醫療險10萬元投保

8

學生社團舉辦校內全校性或團體賽之學生競賽獎金

第一名-2,000

第二名-1,500

第三名-1,200

全校性或團體賽學生競賽前三名獎金,視比賽情況而定

9

學生社團舉辦校內一般性或個人賽之學生競賽獎金

第一名-1,000

第二名-800

第三名-500

一般性或個人賽學生競賽前三名獎金,視比賽情況而定

10

場地費

酌予補助

 

一、活動場地費(如會議室、活動空間等)

二、場地清潔費(露營)

三、場地費需經專案簽准始得予補助。

11

誤餐費

每人每餐上限80

全日活動每人每日上限250

 

12

住宿費

每人每日上限650

參加全國大專校院或全國性之比賽

每人每日上限400

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13

北商青年出版費

以當年度編列之北商青年編輯印刷費預算為補助上限。

 

14

一般社團出版費

1萬元為上限

參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每本單價補助不得超出200元。

15

印刷費

 

酌予補助

印製宣傳海報、宣傳單、節目單、講義、手冊、邀請卡等,需檢陳樣品以申請補助,核銷時並檢附印刷品。

16

燈光、音響費

酌予補助

依據本校「補助各單位舉辦各項活動之燈光音響費用支給標準表」辦理。

17

器材費

酌予補助

 

18

服裝費

酌予補助

包含服裝之購置、租用、清洗與保養等。

19

材料費

酌予補助

 

20

交通費

酌予補助

 

21

報名費

酌予補助

 

22

登記費

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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