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6年06月28日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5月22日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2月19日經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7月22日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12日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1日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09月24日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運用訓輔經費,以補助本校學生社團活動,提昇社團榮譽,達學以致用之效益,以建立活潑進取、積極樂群之校風,特訂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有補助必要者,依社團之特性及其活動需要之不同,下列各款辦理:
(一)全校暨校際性活動:酌予演講費、評審費、裁判費、誤餐費、燈光、音響費、器材費、材料費等。
(二)社會服務活動:酌予補助講座鐘點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住宿費、印刷費、器材費、材料費、交通費等。
(三)研習、訓練(含觀摩):酌予補助專題演講費、講座鐘點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印刷費、材料費、交通費等。
(四)成果發表:酌予補助專題演講費、講座鐘點費、活動指導費、場地費、誤餐費、印刷費、器材費、服裝費、材料費等。
(五)校外比賽或表演:酌予補助平安保險費、誤餐費、材料費、服裝費、交通費、報名費等;另參加全國大專校院或全國性之比賽,視需要並經核准者,另酌予補助住宿費等。
(六)學生社團出版刊物,依刊物之性質酌予補助。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者得酌予補助,如講師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誤餐費、住宿費、印刷費、材料費、交通費、報名費、登記費等。
三、聘請校外人士蒞校演講及評審者酌予補助鐘點費。
四、學生社團舉辦全國性或全校性比賽,酌予補助前三名之獎金。
五、學生社團補助費用之申請,應事前詳列預算,原則上於活動2週前依程序申請,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使用項目及超額支出。各社團每次辦理活動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
六、學生社團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純係同學聯誼,如旅遊或娛樂性之活動。
(二)各所系科學會舉辦之教學、實習、實驗、參觀活動及畢業旅行者。
(三) 前次活動補助,報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者。
(四) 組織不健全,評選成績不佳者。
七、學生社團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專業技能性、體育性或學術性正式比賽(不含相關系所聯誼性質之競賽),獲得前三名者,除給予記功獎勵外,並發給獎助學金,以資鼓勵,發給標準及申請時間如附件一「學生社團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含全國校際性)比賽獎勵標準表」。
八、為使社團經費之運用公平、合理,各社團於每學年依評選成績,予以一定額度之補助分配各社團宜善加規劃,並按前列各條款申請補助及妥善運用。若分配經費用罄,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發或追加。
九、本要點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詳如附件二「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表」。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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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含全國校際性)比賽獎勵標準表
一、獎勵資格:
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專業技能性、體育性或學術性正式比賽(不含相關系所聯誼性質之競賽),獲得前三名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二、獎勵金額上限及相關規定:
(一)競賽之獎金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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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金 名稱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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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組 |
國際性競賽 |
4,000元 |
2,500元 |
2,000元 |
1、 國際性競賽參加國家需達3國,個人6人以上給予獎勵(含)。 2、 全國性比賽意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辦單,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0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含)。 3、 全國校際競賽各協會或各大專院校學校為主辦單位,參加隊伍須達團體12隊個人15人以上給予獎勵(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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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競賽 |
2,5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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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校際競賽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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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體組 |
國際性競賽 |
10,000元 |
8,000元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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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競賽 |
8,000元 |
6,000元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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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校際競賽 |
6,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二)單一競賽以最高名次獎勵為限,單一最高名次以外,不予以獎勵。
(三)比賽結果非以名次決定優勝者(如總統獎、院長獎、特優獎、佳作獎…等),
取該項比賽最佳成績前二名,比照第一辦理獎勵。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時需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或所獲成績之證明。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31日前(申請前一年8月至該年1月比賽獎勵)、7月31日前(申請該年2月至7月比賽獎勵)。
(五)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由學生競賽獎學金委員會審議,學生競賽獎學金委員會由學務長、學務處二級主管、體育室主任及視需要之專業領域教師所組成,由學務長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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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補助項目 |
補助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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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題演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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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1,600元整 |
週會、研討會(校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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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1,200元整 |
週會、研討會(與教育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之校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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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800元整 |
週會、研討會(校內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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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講座鐘點費 |
每小時1,000元整 |
一般性社團活動(校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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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670元整 |
一般性社團活動(校內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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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動指導費 |
每小時670元整 |
比照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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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選費 |
一日3,000至3,500元整 |
全校性社團綜合評選(校內人士不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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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評審費 |
每次1,200至2,000元整 |
一般性社團活動,視比賽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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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費 |
敎師-每小時670元整 學生-每人每次補助80元誤餐費 |
教師比照活動指導費 校內同學擔任以誤餐費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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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安保險費 |
依平安保險費標準 |
以意外險100萬加醫療險10萬元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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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學生社團舉辦校內全校性或團體賽之學生競賽獎金 |
第一名-2,000元 第二名-1,500元 第三名-1,200元 |
全校性或團體賽學生競賽前三名獎金,視比賽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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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學生社團舉辦校內一般性或個人賽之學生競賽獎金 |
第一名-1,000元 第二名-800元 第三名-500元 |
一般性或個人賽學生競賽前三名獎金,視比賽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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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場地費 |
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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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場地費(如會議室、活動空間等) 二、場地清潔費(露營) 三、場地費需經專案簽准始得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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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誤餐費 |
每人每餐上限80元 全日活動每人每日上限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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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宿費 |
每人每日上限650元 |
參加全國大專校院或全國性之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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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日上限400元 |
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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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北商青年出版費 |
以當年度編列之北商青年編輯印刷費預算為補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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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般社團出版費 |
1萬元為上限 |
參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每本單價補助不得超出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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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印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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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補助 |
印製宣傳海報、宣傳單、節目單、講義、手冊、邀請卡等,需檢陳樣品以申請補助,核銷時並檢附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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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燈光、音響費 |
酌予補助 |
依據本校「補助各單位舉辦各項活動之燈光音響費用支給標準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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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器材費 |
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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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服裝費 |
酌予補助 |
包含服裝之購置、租用、清洗與保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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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材料費 |
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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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費 |
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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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報名費 |
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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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登記費 |
酌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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