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02年05月08日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3年06月25日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1日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24日經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循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精神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組織規
程」第五十條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
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建立校園民主理念及整體校園意
識,增進學生權益。
第四條 為符合本會宗旨,依三權分立之民主精神,建立行政、立法、評議
之體制,以推行各項會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制為會員投票,適用範圍為自治法規、重大決策之創制及複決權,會員投票規定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日間研究所、學院部、專科部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及罷免會長、學生議員、學生代表。
二、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享有創制及複決權。
五、繳納會費後參加以學生會費舉辦之活動即享有本會會員優惠。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會議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二點之繳納會費之義務未履行,不影響是否為本會會員之身分。
第三章 會長
第九條 一、本會置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綜理本會會務,會長依學生會選舉罷免規定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科)學會之負責人。
二、本會置臺北校區、桃園校區副會長各一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提名,任期與會長同。
三、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期結束止;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秘書部長代行其職權,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則應立即辦理會長補選。
第十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領導行政中心處理會務。
二、任免行政部門部長。
三、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並發佈法規及命令。
四、為本會涉外事務之代表。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一條 行政組織統稱行政中心,依行政中心組織規定設立下列各部門:
一、常設部門:辦理例行活動及行政工作,依行政中心組織設立另訂之。
二、政策部門:當屆會長依競選政見增減設立,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調整之。部門任期與會長相同。
三、任務編組部門:
(一)選舉罷免事務委員會:負責策劃執行本會選舉事務,選舉罷免規定另定之。
(二)工作委員會:如遇特殊或學校指定辦理之活動,由當屆會長指示成立,於活動結束後解散。
第十二條 各部門設部長一名,經會長提名,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三條 行政中心之職責如下:
一、於每學期初向議會提出預算案
二、於每學期末向議會提出決算報告。
三、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四、依學生議會之要求,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五、策劃全校性活動的舉辦。
六、其他協調、討論事項。
第十四條 行政中心之會議分為:
一、 幹部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由會長定期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
(二)各部門幹部。
二、中心會議,由會長於下學期定期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一) 正、副會長
(二) 各部門幹部
(三) 各部門部員
三、緊急會議,召開條件如下:
(一) 發生對本會有立即危害之重大事項時,由會長召開。
(二) 發生對本會有立即危害之重大事項時,由各部門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後提請會長召開會議。
(三) 幹事會議未決議之重大事項且具急迫性者,由會長緊急召開之。
第十五條 行政中心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單位七日內,經會長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二分之一出席及三分之二同意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提交評議委員會仲裁之。
第五章 立法
第十六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十五至三十五人組成,為本會最高立法機構,學生議會組織規定另訂之。
第十七條 學生議員應為本會會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罷免規定另訂之。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由學生議員互選之,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之,若副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長立即代為召集議會臨時會補選議長,其任期至原任議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處理議會行政事務,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行政人員干,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修改本會之學生會選舉罷免規定、行政中心組織規定、學生議會組織規定、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定等法規。
二、同意副會長、行政中心部門部長、學生議會秘書長及評議委員會委員之任命。
三、質詢會長以外之行政中心部門,並可要求其列席報告。
四、議決由行政中心提出,並經學生議會秘書處、學生議會委員會審議之預算案、決算案。
五、對行政中心各部門提出彈劾、糾舉、糾正案。
六、議決其他會務相關提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及議員之職權限制:
一、學生議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及其它校內學生團體職務。
二、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章程及校規、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之運作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二種:
- 常會:包含全體會議及委員會。
全體會議成員應包含全體議員。
各委員會會議召開之組織章程另訂之。
- 臨時會,臨時會召開條件如下:
(一) 發生對本會有立即危害之重大事項時,得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
(二)發生對本會有立即危害之重大事項時,由議長召開。
(三)全體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議長召開。
第六章 評議
第二十四條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之仲裁、申訴、評議機構,為本會最高之評議單位。
第二十五條 評議會由五至十一名委員組成,視需求召開,委員由會長提名,
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自學生議會行使任命同意權後三
週起,至該屆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六條 評議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需為本會會員且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二、委員資格需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一年以上社團領導人經驗。
(二)一年以上本會會長、副會長、部長之幹部經驗或卸任學生議員。
(三)一年以上系(科)學會會長經驗。
第二十七條 評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規。
二、調解本校各自治組織、社團間或自治組織、社團人員之權利義務爭端事件。
第二十八條 評議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會議內容之各項決議與結案需於任期內完成,並以書面方式公布
結果。
第七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本校學務經費之補助款。
三、自由樂捐。
四、義賣所得及籌募基金。
五、公關收入。
六、存款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會對行政中心所提出之預算案,不得為提高支出之提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額度變更,應由會長提議經學生議會議決,且經學生議
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更改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學校補助經費收支,應遵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如需向校外機關洽辦重要事宜,應報請以學校名義正式對外行文。
第三十五條 本法為本校學生自治最高法規,其他學生團體法規與本章程抵觸
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六條 當選行政、立法及評議委員以上職務皆為無給職義務擔任。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無相關法規
者,依本會之慣例。
第三十八條 依本章程規範所制訂之規定、細則,若欲修訂,須經行政中心幹部會議三分之一以上或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由議長召開會議,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送課外活動組備查,由會長七日內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