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1年7月 4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2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11月2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學生社團活動場地,以維護學生社團活動之安全,並保持活動場合之場地清潔,共同創造安全潔淨之校園,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場地,係指社團主管單位(臺北校區: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桃園校區:學務組)管理空間為範疇,包含各社團辦公室(含聯合辦公室、團練室)、中正廳、小會議室等。
第三條 學生社團活動場地之借用單位,需向社團主管單位申請,並於舉辦活動二週之前提出,以維護公平、公正、公開之使用原則,並達地盡其利之效益。
第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場地之使用,須於晚間九時三十分前完成,如非事先申請,不得於規定時間外逗留,以維護學生社團活動之安全。
第五條 於各場地活動,須愛惜公務,如有損害,須照價賠償;並不得於活動場地內從事賭、侵權及其他不良行為,以確保活動場合之紀律。
第六條 於各場地活動不得炊事、使用高耗電量之電器(例如:電暖器、電鍋、電烤爐/盤、電磁爐、電咖啡壺、烤箱、烤麵包機、熱水壺、開飲機、電熨斗、微波爐、電視、電冰箱…等)、點燃火焰,以免釀成災害,危害安全,甚而觸犯公共安全法;惟活動經申請核可者准予使用。
第七條 於各場地活動,應注意場地之清潔,以免損害他人之權利。若污染場地,經警告仍未改善或清潔者,一個月內不得再借學生社團活動場地。
第八條 於各場地活動,應注意環境安寧,尤其晚間七點以後之活動,應盡量降低音量,防止噪音,以避免擾亂芳鄰。如過分喧嘩致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規者,須自負罰款之責。若經警告仍未改善者,該活動立刻停辦。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