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101.11.22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2.11.14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362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72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為發揮指導老師輔導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積極運作,培養優質學生文化,特訂定本辦法。

二、外聘指導老師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特殊專長或卓越成就,並能提出書面證明或具體事項者。

(二)曾服務於社團或具符合社團性質相關學歷以上者。

三、各系科主任為該系、科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系主任可依實際需要推薦該系教師擔任系、科學會指導老師。

四、社團指導老師職掌明列如下:

(一)指導訂定社團組織章程、年度計畫、管理運作等,並簽核相關文件。

(二)指導擬定各項社團活動計畫,並簽核相關文件,例如:活動申請表、社團活動紀錄簿、社團會議紀錄等。

(三)指導社團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等,並簽核相關文件。

(四)督導社團經費控管、產物保管,並簽核相關文件。

(五)社團指導老師每學期上課需於社團活動紀錄簿簽名。

(六)社團於校外活動時,應隨隊指導,負責教學、督導學生活動之安全與紀律。

(七)指導社團配合或支援校內活動、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活動。

(八)出席社團指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九)應出席該社團會議。

(十)對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應與課外活動組協商後報請獎懲。

五、聘任及解聘原則:

(一)每一社團以聘任一位指導老師為原則,聘期為一學年,由社團於每年630日前自行邀請、學校核聘。

(二)指導老師經查有不適任情形(如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教育部政策及社會善良風俗、社團於校外活動時,未隨隊指導、連續一個月以上無法到校指導、指導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等),應由社團或課外活動組敘明事實,並予指導老師說明機會,於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討論之,經處務會議決議後由課外活動組簽請校長核定解聘或不續聘。

六、聘任程序:

(一)依據本校學生社團內外聘指導老師申請方式(附件),社團負責人應於每年630日前備妥擬聘人選相關資料,送至課外活動組彙辦,經由課外活動組長及學務長審核後,簽請校長核聘。

(二)因故更換指導老師時,請社團負責人填報更換指導老師說明書予課外活動組,經簽准後更換。

七、社團指導費用申請:

(一)外聘指導老師每學期得支領社團指導費用,每學期新台幣柒仟元整,課外活動組依社團活動紀錄簿於學期末核撥,指導老師每週以2小時為原則,每學期應至少進行14小時之社團課程。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課外活動組輔導老師專案簽准後,另報支社團指導費用,每次集訓以3000元為限:

1、該社團參加政府公部門舉辦之全國性比賽,須由社團指導老師進行額外集訓指導事宜。

2、支援校內全校性活動之表演,須由社團指導老師指導演練事宜。

(二)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其社團指導費用依本校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