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104年10月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040009407號函核定
106年6月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060000268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所、系(科)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 學生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各學生自治團體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院、所、系(科)之輔導。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收支,應制定相關辦法並報請輔導單位核備,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詳細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佈,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規。
第八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準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評選要點」參加評選暨觀摩。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或自行主辦各相關之研習營,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制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