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暨文稿評閱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暨文稿評閱辦法
中華民國81年9月4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85年6月5日訓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10月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103年6月25日1102-2-2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培養學生著述、寫作、創造能力,輔導學生社團出版刊物、發表各類創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社團,係指依本校社團活動規則有關辦法成立,或申請核准成立之學生團體。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刊物,係指各期刊型、報紙型、書籍型等各項印刷物。
第 四 條 本辦法稱文稿者,係指印製發行前之文書、圖片等。
第二章 刊物發行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刊物之發行,應由社團負責人於刊物發行前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辦理刊物登記,經核准後始得出版,出版後三日內應將刊物五份送交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備查。
第 六 條 社團辦理刊物登記應填交登記申請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發行宗旨。
三、發行量及出版刊物。
四、組織概況。
五、經費。
六、所屬社團之名稱及社祉。
七、發行人、總編輯及編輯之姓名、系所別、年級、住址。
前列第七款之發行應以社團負責人任之。
社團刊物之發行宗旨應符合所屬社團之成立宗旨,發行宗旨相類似之社團刊物,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得協議其合併。
第 七 條 社團刊物除因學術交流及特殊情況所需外,限於校內發行,一年之內均未出刊發行應向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聲明原因,否則即註銷其登記。
第三章 出版經費
第 八 條 經核准出版之社團刊物,其出版經費之補助,依照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暨比賽優勝補助要點辦理。
第四章 文稿評閱
第 九 條 學生刊物以出版刊登本校學生之著作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校老師著作(以不得逾總量五分之一為原則)。
二、學術性專門著作,必須專人執筆者。
三、演講人士在本校校內之演講詞經當事人同意者。
第 十 條 社團文稿之編輯及評閱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社團應召開編輯會議,討論所有文稿。
二、文稿刊登前,須先經社團刊物文稿評閱老師評閱。
社團刊物文稿評閱老師依下列規定聘請之:
一、各系所學會之刊物文稿,由系所主任負責評閱。
二、各班班會之刊物文稿,由班導師評閱。
三、聘有指導老師之社團刊物文稿,由社團指導老師評閱。
四、未聘有指導老師之社團刊物文稿由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簽聘適當老師評閱,其評閱費另簽。
第 十一 條 社團刊物之文稿依前條規定送請評閱時,應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由總編輯填寫「送請評閱文稿目錄表」,並註明撰稿人之真實姓名、系所別、年級、住址。
二、每篇文稿須經發行人及總編輯簽名或蓋章。
三、期刊型及書籍型之文稿應於取稿前七日,其他文稿應於取稿前三日送請評閱。
第 十二 條 社團刊物之文稿非依本辦法第十條送評閱,不得刊登。社團刊物文稿評閱老師對文稿有不同意見時,得加註意見退回,社團經編輯會議討論後仍對文稿之評閱有異議時,得向學校申請成立臨時刊物評議委員會,刊物評議委員會成員由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簽請 校長核定之。
第 十三 條 學生社團刊物之內容,應符合其發行宗旨,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違反政府法令。
二、違反本校校規。
三、攻訐隱私,所載與事實不符者。
四、違反著作財產權法。
第 十四 條 經評閱完竣後之文稿、撰稿人、負責人或編輯人不得擅自增、刪、添附或註釋。
第 十五 條 學生社團文稿發表後,內容涉及某個人或團體,而要求更正或辯駁時,應於次期同一版面刊登,不得拒絕。新聞專訪特寫稿,應刊載訪問者暨被訪問者之真實姓名。
第五章 附則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規定之需用表件,由課外活動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製定備用。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