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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4.1.06經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續會通過
96.3.29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3.26經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6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8.14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10.9經103學年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9.10 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26 經112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12.06.15 經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通
113.10.01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12.25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1.16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設置「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 對各單位及人員(含教職員工生)研究、發展及推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與活動成效卓著者,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心理諮商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本校教師至多8人,職工2人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2人,學生代表3人,由學生會選舉產生。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庶務由執行祕書指派專人負責。
四、 本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本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小組成員得外聘。
五、 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按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 本委員會調查處理本法有關之案件,因案件需要倘由本校具備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之教師擔任調查委員或撰寫調查報告,得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支給出席費、稿費,所需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支應。
七、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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