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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100.6.30經99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6.12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09.1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積極提供必要之協助,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心理諮商組為行政窗口,若有未成年且未婚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需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視個案遴聘輔導及行政人員若干人擔任委員。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得比照辦理。

四、本校在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應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五、本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需納入學生健康安全性態度與行為之培養,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六、本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七、本校得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八、心理諮商組得視個案需求,結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九、本校相關單位得視個案需求,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十、為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本校所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相關之經費,由心理諮商組籌集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

十一、心理諮商組須建立完整個案輔導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十二、本校知悉學生有懷孕情事時,其事件如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 需依規定確實辦理。

十三、心理諮商組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年度內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成效,需列案存檔備查。

十四、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並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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