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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92.12.4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3.29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4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12.10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0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3.24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7.14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0.13105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12.20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擔任之。學務長襄助校長,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系所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制之輔導活動。

本校導師種類區分如下:

    ()院主任導師:由各學院院長兼任。

    ()系、所主任導師:由各系主任、所長兼任。

    ()班導師:由各系、所長就各該系、所熱心學生輔導工作之專任教師中推薦人選;遇有各該系、所適合人數不敷所需者,亦得推薦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專任教師擔任之。

院主任導師之職責如下:

    ()該院各系、所導師制度督導執行。

()協調該院跨系、所之學生生活及師生參與之各項工作。

五、各系()主任為該系()主任導師,其職責與工作如后:

()協調、規劃該系()導師制活動。

    ()推動、辦理以全系()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規劃與推動全系()師生參與校園與社區服務工作。

()薦選或召開會議決議班導師推薦名單。

()協助各該系()導師解決學生生活與輔導相關問題。

()督導各該系()導師善盡導師職責。

()出席學生事務會議及與其他學生學務工作相關會議。

各系()應有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

班導師之聘任:

   ()本校導師制以班為單位,設班導師,延修生則編入各屬學制畢業班。

   ()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系()主任導師得兼任班導師。

   ()研究所、二技、四技、五專(以上皆含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合計,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之導師為限。

()班導師由各系()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由學務處彙整後簽請校長同意後敦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各系()班導師應優先安排當學年擔任該班授課之教師擔任之。

()各系()需提供相當比例之導師名額安排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軍訓室教官及護理教師擔任之。

八、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 輔導學生之生涯發展、專業學習、服務學習、生活教育、人際關係、身心健康及其他有關事宜,給予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健全人格。
    • 輔導學生選課、修雙學位、選修輔系、轉系、升學與未來專業發展。
    • 協助處理學生生理上、學業上及生活上之危急狀況,如:疾病或傳染病、意外事件、退學之虞或突發之經濟困難等。
    • 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境外學生、 原住民學生以及其他管道入學的學生應與相關單位(如國際事務處、資源教室、境外服務組、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等)共同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 以及健康等相關輔導措施。
    • 評量學生操行、督導學生勤怠及平日生活表現、整潔,實施家庭聯絡、賃居訪視等生活輔導工作。
    • 導師除每週固定輔導時間外,應隨機實施個別或團體輔導,並運用課餘或例假日時間召集學生舉行座談討論、班級郊遊、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誼。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填寫活動紀錄表於期末彙整後送心理諮商組。
    • 導師對學生之不良習性、藥物濫用、過失、言行/情緒失控、自傷或傷害他人或其它特殊事件等,可商請院、系、所主任導師或健康保健組、軍訓室及心理諮商組協助輔導,並應主動與家長聯繫。
    •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導師因實施輔導知悉學生有下列事項應進行通報:

  1.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或罹患傳染病之虞或確診者,應迅速通報輔導相關單位。
  2. 其他事項(如學生有意外、安全維護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等等事項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為研習並協調實施導師制度重要問題,導師應出席導師會議、導師輔導知能研習及班級學生相關活動或會議。

   (十一)陪同該班參加校內各種集會活動(如新生始業輔導、校慶典禮、畢業典禮等),藉以溝通觀念、瞭解學生、建立師生情感。

九、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安排每週至少二小時導師時間,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十、全校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長召集,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或學務長召集。全校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十一、輔導相關單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應提供前一學年度各班導師之學務成果統計相關資料予各系所主任導師參考。

十二、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依各班導師及學生人數,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每位學生和每位導師105元之導師班級活動費。

十三、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評選及獎勵辦法另訂。

十四、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業務。

十五、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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