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94.6.16經9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10.24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101.11.08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2.13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6.05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9.24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 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三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四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六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學院部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由通識教育中心訂定及開設相關課程。
第七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八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九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