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102年1月2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依據「志願服務法」,為使本校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學生,與社區及校園資源進行整合,以發揚志願服務之美德,有效推展符合公眾利益之社會及校園等服務,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校學生均得依本要點申請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
(二)本校各單位均得依本要點申請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
三、志願服務項目
志工於校園、社區及海外之服務項目,依六大面向分類如下:
(一)教育活動類:慶典儀式、語言教學、課後輔導、讀本導讀、教材編撰、教學活動設計、政令宣導、特殊教育服務、個案輔導、心理諮詢、國際志工、國際交流、行政文書或其他。
(二)藝術文化類:藝文展演、接待服務、圖書管理、文物維謢保存、文物導覽解說、文史調查導覽或其他。
(三)環境保護類:環境維護、資源回收、公園認養、景觀美化、生態導覽、生態保育或其他。
(四)體育健康類:公共衛生、運動指導、體育競賽、休閒育樂、醫療諮詢、健康促進或其他。
(五)資訊科技類:電腦教學、數位教材製作、視訊編輯、媒體傳播、網站架設、網頁建置、程式應用、電腦維修、家電維修、機器維修、科展導覽、科普讀物編撰、科普讀物導讀、科學活動設計或其他。
(六)社區服務類:弱勢關懷、急難救助、政務服務、法律諮詢、婦女權益服務、社區營造、社區巡守、流浪動物照顧、活動策劃、消防救難或其他。
四、志工召募
(一)由學生事務處負責彙整及審查各運用單位填具之「學生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表」,擬訂次一學期之志工召募計畫,簽請校長核可後推動。
(二)各運用單位依核可後之志願服務計劃,自行辦理公告召募、登記與分派。
(三)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服務項目,應由具該證照之志工擔任之。
五、志工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志工及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義務,對志工辦理「基礎」及「特殊」訓練,未完成基礎訓練者不得從事志願服務。
(二)基礎訓練:依內政部規定辦理「志工基礎教育課程」,由學生事務處定期公告徵求報名並辦理之。
(三)特殊訓練:各類服務之志工得參加學生事務處辦理之特殊訓練,或各運用單位得另依服務內容之需求,自行編列相關經費,辦理服務所需專業之特殊訓練課程。
(四)參與基礎及特殊訓練均合格之志工,由學生事務處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依下列規定管理之。
1.志願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2.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
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服務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補發,並得向各運用單位補登相關服務紀錄。
六、志工申請與管理
(一)各運用單位於每學期第16週前,填具「學生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表」,經審核通過者為本校認可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各運用單位應依照服務工作之內容與特性,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各運用單位得視服務狀況補助志工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所需經費由各運用單位自行編列預算執行。
(四)各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
(五)志工應依各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並善盡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義務。
(六)各運用單位應指定人員,每次活動結束時,應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每學期結束時,將各志工服務總時數,交學生事務處彙整,並由其統一核發時數條予各志工,各指定人員登錄時數應注意下列規定:
1.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2.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3.志工若同時修讀服務學習課程,服務時數不含該課程規定之服務學習時數。
(七)各運用單位應保存志工之服務檔案,並維護服務資訊之完整。
(八)志工若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情事者,各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並列入績效考核。
(九)學生事務處得隨時抽檢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情形。
(十)對不適任之志工,經各運用單位提出並查實,學生事務處得收回志願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十一)各運用單位應於每學期第16週前,填具「志願服務運用成果報告書」,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七、志工獎勵
(一)各運用單位得獎勵表現優異之志工。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學生事務處代為向主管單位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志工若符合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或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獎勵規定,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前送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彙整造冊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八、附則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學生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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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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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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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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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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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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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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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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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間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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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人數 |
共 人,每人至少 小時 |
服務總時數 |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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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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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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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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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單位承辦人 |
運用單位主管 |
服務學習中心 |
學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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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商業大學
志願服務運用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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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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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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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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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時 數 |
共 人 ;共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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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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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志工 姓名 |
紀錄冊 證號 |
服務 項目 |
服務 內容 |
服務 日期 |
服務 時數 |
獎勵 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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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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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單位承辦人 |
運用單位主管 |
服務學習中心 |
學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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