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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99.3.25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2月1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2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組設置辦法第二條,設立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執行長由學務長兼任,執行祕書由服務學習組組長兼任。

(二)當然委員含教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教師代表1名、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1名、體育室教師代表1名。

(三)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相關專業教師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任期一

    年,得連聘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策畫本校服務學習發展方針、政策與重大興革事宜。

(二)審議本校服務學習課程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

(三)提供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之諮詢意見。

(四)指導其他有關服務學習工作之推行事項。

四、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開會時依相關規定得酌支會議出席費。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要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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