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99.5.6 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9.12.1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5.2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依據本校服務學習組(以下簡稱本組)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大學部)」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 2 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
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 18 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學習活動。
(二)「服務學習(專科部)」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 1 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
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共為 18 小時。學生在校內進行服務學習活動。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學習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學習之性質及需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
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四、100 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大學部)」或「服務學習(專科部)」課程。
六、轉學生於原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得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於入學時申請課程抵免。
七、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暨外籍學生得參照本要點辦理之。
八、「服務學習(大學部)」之授課教師支領 2 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專科部)」之授課教師
支領 1 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九、服務學習組應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授課教師之教學需要,辦理各項培訓、研習或研討會,以提升教學效果,並促進相關單位之交流與觀摩。
十、授課教師評定成績時,應依據學生之課堂學習表現、服務學習活動之表現及成效、服務運用單位之簽證資料,及教師指定之各項報告予以評定分數。
十一、由授課教師負責服務學習活動各項事宜,若需要協助時,由各教學單位視狀況處理。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宜由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另訂施行細則。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