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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104.11.10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108.11.13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113.06.20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組(以下簡稱本組,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服務活動應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內容及大綱進行規劃設計,以滿足服務運用對象之需求,促進學生之專業能力及人格發展為原則。並由合作機構、學生代表和授課教師簽訂合作協議書。

三、本組於開學前一個月,彙整社區機構及校內單位之服務人力需求並予以公告。服務學習組得因需求予以協調授課教師與合作機構之配對。

四、授課教師之執行課程須由教師或督導人在場,應包含服務學習知能教授、服務、引導學生反思、與學生共同參與成果發表會。

教師應於學期結束前至「服務學習資訊系統」填寫「教師指導記錄表」包含服務現場訪視觀察記錄、評估文字及照片。

五、 學生應提出下列資料,以作為教師評量成績之依據:參加知能研習後寫心得報告;服務後填寫服務學習反思及時數登錄;學期末提出成果資料。

六、 服務學習課程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 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方得計入服務時數。

修習基本型服務學習學生進行各項服務活動後,應通知服務活動的督導人於「服務學習資訊系統」確認服務時數,於服務終了,填寫服務評核表。

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督導人並得回饋學生的留言或反思。

授課教師可閱覽「服務學習資訊系統」中學生反思留言及督導人之對話,以便瞭解學生服務實際狀況,及時輔導或修正。

七、服務學習組得於學期初及學期末針對學生、教師、服務學習活動督導人進行問卷調查,以作為課程研究及改善之參考。

八、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九、授課教師應綜合督導人之評核表、回饋意見、學生反思及知能研習心得,以及期末成果資料,予以評量成績。

十、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研習及服務活動,所需之外聘講師鐘點費、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等經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若需額外加保平安保險由學生自行負。。

十一、本細則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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