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104.11.10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組,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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