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學習助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學習助學金作業要點」
104年8月1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1月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3月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致力促進學生多元學習,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人際互動及擴展學習生活領域,厚植畢業後就業競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學習助學金(簡稱本助學金)之目標為提供學生學習機會,學生利用課餘時間,自行調配學習時間、地點,參與由校內各單位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學習活動,以養成獨立自主、勤勞負責之習性,達到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之目標。
三、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身份之本校在學生,於校內、校外無專職者,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
(一)符合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領之學生。
(二)學雜費減免者(身障人士子女及身障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籍學生、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等)。
(三)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四)失業家庭子女。
(五)父母雙亡或單親家庭。
(六)學生本人學雜費及生活費主要來源為貸款。
(七)經學習單位晤談為經濟困難者。
(八)具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四、學習內容:以學習校務行政業務、文書處理、器材管理、環境整理、網頁維護、海報製作及教學活動等,藉其培養學生主動及積極之學習態度及精神。
五、經費額度:依本校編列之年度助學金預算金額而定。
六、核發金額:每月學生選擇一個單位參與行政學習,其補助級距分為二級。
(一)第一級:助學金2,000元,學習內容為一般性事務服務為主,學習節次以14節課為上限。
(二)第二級: 助學金5,000元,學習內容為特定之專長性服務為主,學習節次以35節課為上限。
七、任用、管理、指導及考核:
(一)由任用單位負責學生之管考事宜。
(二)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助學金。
1.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學習者。
2.休學或退學者。
3.當月完全未參與學習者。
(三)考核:每月填寫校務學習學生反思及評核表,做為學習效益之參考。
八、委員會組織: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資訊與網路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與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校務學習生活助學金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副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學務長兼任。
九、請領方式:學生於參與學習後,由任用單位於次月1日將助學生名冊(含校務學習學生反思及評核表)送至學務處彙整,辦理核發助學金。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