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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多媒體設計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多媒體設計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多媒體設計系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據以組織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至多七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與系專任教師為委員組成之,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由本會依學門及專長延聘非本系委員至多五名,於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職掌為初評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評結果提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等親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五、本會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遇有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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