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外語系(科)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 (科)主任推薦要點
93年6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96年5月21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9日102-2第6次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科)),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本校系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科)主任之產生,由系(科)務會議就本系(科)專任之專業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採票選方式至少推舉兩位人選,報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任之專業教授、副教授,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本系(科)之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科)務會議決議。
四、本系(科)主任之推選,由全系(科)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以無記名方式,推選之。
五、本系(科)主任以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系(科)主任連任時,應經系(科)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六、本系(科)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前召開系(科)務會議,辦理系(科)主任推選事宜。
七、本系(科)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去法定原因外,須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科)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八、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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