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外語系(科)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06/21) 應用外語系(科)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6月22日奉校長核定於100學年度施行
103.05.29102-2第5次系(科)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為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設立應用外語系(科)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設置完成,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代表本會出席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本會推選本系(科)專任教師四人組成之,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出席討論。
系(科)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本會應推選本會委員一人為教師代表,出席依規定應有教師代表參加之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以學年度為期限,連選得連任,至多三年為限。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科)「助教」擔任。委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親人參與本系推甄考試者,須自行迴避。
四、本會掌理事項為:
(一)訂定系(科)招生名額、考試方式、推薦條件、甄試項目、篩選標準、成績計算方式、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相關事項等。
(二)擬定各項甄選報名資格及甄試內容。
(三)擬定各項甄選之甄試項目評分方式。
(四)擬定各項甄選資料評審相關規定。
(五)主持或推薦本系教師參與各項甄試試務工作。
(六)其他有關甄選試務之擬定事宜。
以上事項由召集人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議。
六、本會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佈,委員於任期內亦不得就甄試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
七、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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