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外語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3年6月14系(科)務會議討論通過
95年1月11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決議
(103/6/19)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科依據本校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備,組織本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具備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為遴選委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延聘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若干名為委員,於開會時,外聘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 本委員會以系(科)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派系(科)內行政人員,負責本會會議紀錄之整理及有關文牘事項。
四、 本委員會職掌為審議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及延長服務等事項。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教師之聘任、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等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 本委員會視評審案件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遇有意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八、 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經院教評會核備續送校教評會議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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