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2.13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制定
103.6.25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9.1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9.24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1.28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9.17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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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殊需求,以及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規劃完備特殊教育方案策略,建置無障礙環境之軟硬體,使身心障礙學生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置「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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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計室主任、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教師代表各一人、空中進修 學院學務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電算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特殊教育學生或家長代表二人組成。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心理諮商組組長兼任。本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本委員會得依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遴聘校外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擔任臨時委員,提供會議諮詢。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編列與核銷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結報要點辦理;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期間委員如因人事異動亦隨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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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規劃、審訂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二、督導資源教室輔導計畫執行情形。 三、協調各處室、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四、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空間環境。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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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開所需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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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決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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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