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晤談鐘點費支給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個別晤談鐘點費支給規定
104.1.8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
104.09.10 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9.24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使本校個別晤談實施要點第四條之個別晤談鐘點費支給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校外師資兼任者以每週值班日間至多4小時、夜間至多2小時為原則,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
三、校內師資兼任者以每週值班日間至多2小時、夜間至多1小時為原則,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
四、校外兼任駐校精神科醫生,每週以值班至少1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鐘點費考量醫師專業比照日間部副教授職別(以上)支給。
五、校內具心理師、社工師證照行政人員(含本組組長、專案聘用人員),於非上班時間支援緊急個別諮商,以每週至多4小時為原則,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超出上限的時數則以補休假為原則。
六、全職、兼職實習諮商師實施個別晤談不支鐘點費。
七、個別晤談鐘點費以實際晤談個案時數核實報支,但遇特殊或緊急個案需要,得依實際晤談個案時數專案簽准核實報支。
八、個別晤談鐘點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九、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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