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2.01.2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3年6月12日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1月3日經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二、目的:本助學金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校配合公平、公正、客觀之審查作業,使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獲得協助,順利完成學業。
三、申請對象:須具備以下四款要件:
(一)本校日間部各學制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本校得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台生活情形。
(三)二年級以上僑生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需及格(一年級免),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四)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一)名額計算方式:
1、以教育部每學年核定各校補助名額為限。
2、一年級核配名額以該學年度一年級僑生占全體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延修生)比例為原則,其餘名額核予二年級以上,按積分高低排定優先順序擇優錄取。
(二)補助類別:
1、就讀五專前三年者。
2、就讀五專後二年及大學院校者。
(三)支給標準:每月支給標準額度,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為準、並依教育部通知於每年三月公告辦理。
(四)支給方式:由學校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每學年度開學月份(9月)至翌年8月31日止,但應屆畢業生至6月止)。
(五)補助限制:
1、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但已逾當月15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之助學金。
2、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3、領有助學金僑生,當學年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止發給助學金。
五、申請作業:
(一)受理單位:學生事務處境外學生服務組。
(二)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公告時間內。
(三)檢附文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評分表各乙份。
2、清寒相關證明(外文本須附中譯本)。
3、上學年成績單影本(一年級免;轉學生須繳原校上學年成績單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召集人)、學務處二級主管、僑生業務承辦人等組成。依教育部核定名額召開學年度審查會議,得請申請僑生之導師列席,以達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
(二)審查標準:
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參考表評定申請人總積分,並據總積分高低排定先後順序,建立初審合格名單。
1、一年級僑生因無上學年成績,僅依「清寒積分」排序。
2、如遇總積分相同時,以評分表所列項目順序之得分高低決定之。
(三)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並加強宣導。為使審查更嚴謹、公平,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協助查證申請人家境狀況及所提供之相關證明,以利作業。
(四)未獲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得優先向境外學生服務組申請僑委會核發之學習扶助金。
七、本審查作業須知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