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要點
94年04月21日經93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訂定
101年10月11日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10月15日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1月05日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04月14日經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函頒「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為使在學之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安心向學,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人際互動及擴展學習生活領域,厚植畢業後就業競爭能力。
三﹑學習名額以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每年核定各校補助名額為限,並依臺北及桃園校區僑生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依僑委會標準核給學習扶助金,各期學習扶助金以該期未請領其他同類型獎助學金者優先核發。
五、學習內容以學習校務行政業務、文書處理、器材管理、環境整理、網頁維護、海報製作及教學活動等,藉其培養學生主動及積極之學習態度及精神。
六、申請資格: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至本校就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學僑生: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一)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補助者應停發或繳回:
(一)享有教育部清寒助學金、清寒公費或同時獲得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學習服務活動,致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者。
(三)前一學期內記大過1次以上者。
(四)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者。
(五)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八、如申請人數過多,依下列資格排定優先順序:
(一)未享有清寒僑生助學金或清寒公費,且生活確實困難者。
(二)具有特殊專長適用於學校學習性質者。
(三)前一學期操行成績較高者。
九、申請方式:每學期於規定時間內向境外學生服務組提出申請,錄用名單經確認後公告並通知本人。
十﹑一般規定:
(一)如申請人數超過僑委會分配名額時,凡合於資格者列為候補,並依本要點第八點排定候補順序。
(二)學習僑生之管理及指導,由學習單位負責。
(三)學習僑生每週校內學習節數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四)學習僑生如因故不能按時學習,應先向學習單位請假或說明,彈性調整學習時段。
十一、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至本校就讀學位之港澳學生,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