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收發處理規定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郵件收發處理規定作業要點 104年9月1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郵件之收發,特訂定本規定要點。
二、本校教職員生以校本部校址(濟南路一段321號)為收件地之郵件,如寄送至桃園校區郵件者,請書寫
32462桃園市平鎮區福龍路一段100號,有關本校郵件收發均應依本規定辦理。
三、為加速郵件處理速度及發送之正確性,郵件應書寫正確之收件人單位、姓名與地址。
四、郵件種類區分為一般(含平信及限時)、掛號(含包裹、雙掛號、快捷、等須簽收郵件)、宅急便、快遞
及貨運。
五、本校收發郵件時段為上午08:00至下午17:00;國定假日、例假日及17:30後任何須簽收之郵件由遞送
單位送至本校大門警衛室執勤人員代為簽收,並於次一上班日轉交總務處文書組(以下簡稱文書組)
承辦人員簽收處理轉交相關收件人。寒暑假期間配合全校節能減碳措施,周五全日不接受領取郵件。
六、郵件處理程序區分如下:
(一)收件
1.一般平信郵件:中華郵政運送之公務郵件(含大宗廣告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投遞
人員將平信郵袋寄放於本校警衛室內,文書組承辦人員每日上班日下午13:30至警
衛室分信整理平信郵件後,依照各單位收件人或單位分別投置於公文信件櫃內,民
間投遞業者比照上述作業辦理。
2.如平信郵件未詳細署名收件人名字或單位,則由文書組承辦人攜回拆剪郵件查
詢正確收件人後,再投遞於信件櫃內。另署名收件人為本校平信郵件,郵件承
辦人拆剪後,如為公文(務)郵件交由文書組總收發分件處理,並掃描後掛本校
公文文號,再依郵件內容,分判相關承辦單位回函處理,如為非公文或私人郵
件,則依郵件內容,再投遞於本校相關業務單位之公文櫃內。
3.掛號與快遞郵件:由文書組郵件處理承辦同仁清點並於每日15:00前登錄掛號
郵件簿完成登錄後,致電通知收件人或其所屬單位請同仁或行政助理到文書組
領取,因學習生為本校在校學生,隨時可能突然去職,流動性過高,為避免影
響教職同仁權益;各單位請勿指派學習生領取郵件。
如為本校系所學生掛號郵件,由學生生本人攜帶證件到文書組核對無誤後領
取,如不克親自領取或致電無法聯絡學生本人領取者,由文書組致電通知收件
人學生所屬系所,請系所單位同仁到文書組領取後交由系所轉發學生本人。
4.宅急便及貨運:同第六條第三項說明事項辦理。另收件人或單位有特別指定物品或
郵件處理方式,其處理說明如下:
(1)直接送至收件人單位或場所,依本校人員進出管制辦法,警衛室依本校廠商臨時入校送貨程序換領
證件辦理後,不經文書組,由運送人自行運送。
(2)郵件或大型物品、貨運,收件人本人有特殊需求逕洽警衛室代為處理者,為免延宕,損及收件人權益,
請於當日處理完畢。
5.寄送至本校郵件,請正確載明收件人姓名、任職單位,以免本校郵件分送業務延
宕或錯誤,或誤投其它單位被退。
(二)寄件
1.寄國內郵件封面須書寫郵遞區號,請在信封上註明寄信人姓名及單位或系所,以利退
件時轉退,如未註明寄件單位,處理人員得予以拆封查閱辨別,以免郵局延後處理或
退件。
2.各單位郵寄之郵件請於每日下午3時以前,擲交文書組依照郵局大宗郵件處理規定辦
理,逾時擬於隔日處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文書組郵件承辦人員所簽收之任何掛號郵件,將予以退回原寄
送(發)單位:
(一)經文書組郵件承辦人員通知後任何掛號郵件(包含掛號、雙掛號、限時掛號、限時
雙掛、快捷、包裹及民間物流、快遞、貨運、宅急便業者所交寄之有值郵件、快
捷、包裹)逾五日未領取,經文書組於學校網站或公告欄公告後,仍未領取者將退
回發(寄)信原址。
(二)查無該收件人、無法確認收件人身份或未註明單位且無法辨識之郵件,於文書組
網站或文書組公告欄公告一週仍無人招領時,將退回原址。
八、以下特殊情形,文書組得拒絕受領該郵件,並由運送單位自行通知收件人處理:
(一)屬中華郵件遞送收發處理規則第37條所列之禁運郵件。
(二)郵件之外觀有破損或有液體、油脂等流出。
(三)郵件內裝物有損壞者。
(四)代收貨價郵件。
(五)郵件超過30公斤者。
(六)易腐壞食品(如生鮮水果等)。
(七)易碎物品。
(八)化學物品。
(九)貴重儀器。
(十)重要現金袋有指明或指定必須由當事人為親自簽收郵件。
(十一)網購郵件、電視購物或郵購物品。
(十二)寵物。
九、重要郵件或掛號有值郵件(包含包裹、快捷、限掛、雙掛),經文書組承辦人通知各
單位前來領取郵件,因學習生為本校在校學生,隨時可能突然去職,流動性過高,
為避免影響全校教職同仁權益;請勿指派學習生前來領取重要有值掛號郵件(包含
包裹、快捷、限掛、雙掛),以免造成有值或重要郵件之遺失、被竊、毀損。
十、現金及有價證券(如支票、股票、公債、基金、匯票、股息、提單、倉單、本票、
及其它應收款等),請勿以平信、包裹等方式寄送,以免運送途中遺失。
十一、學生訂購書籍請各系所自行卓處。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4-1-3本校郵件收發處理規定作業要點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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