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105年4月2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5月18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之人員,特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校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
二、本支給基準所稱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人員,係指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或支援辦理自籌收支相關或專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
三、本工作酬勞核發之對象為編制內行政人員、編制外以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四、本支給基準經費來源,由本校受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及其他收入支應,不得以學雜費收入列支。
五、本支給基準所稱辦理自籌收入有績效,係指符合以下指標之一者:
(一)對於經辦業務之執行,認真負責且達成率良好者。
(二)對於經辦業務積極創新,能提出具體有效方法,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於經辦業務上之重大困難問題,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予以順利解決者。
(四)辦理募款受贈、場地租借管理、推廣教育開班招生、產學合作招商締約、投資收益業務、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業務有具體成果,績效顯著者。
(五)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者。
(六)具備專業知識技能或運用革新管理措施,具體開源節流或減少校務基金不經濟之支出,績效顯著者。
(七)善用民間資源、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對節省公帑及簡化工作流程,有具體績效者。
(八)其他經指派統籌或兼辦自籌收入特殊或專案業務,簽請校長核准者。
六、各單位辦理自籌收入業務人員,得由該單位主管依前點規定進行考核,於該單位所獲分配之行政支援或管理費額度內核發工作酬勞。但前點第(八)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前項關於核發工作酬勞之考核,應詳細填具「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衡量基準表」(如附表),由單位主管控管並核章附於印領清冊後依程序核銷。
七、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支領工作酬勞,每月核發總額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六十;編制外以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每月給與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本支給基準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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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衡量基準表
(各單位衡量基準可依需要自行增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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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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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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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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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基準 |
特優 |
優良 |
良好 |
尚待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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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辦業務之執行,認真負責且達成率良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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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辦業務積極創新,能提出具體有效方法,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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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辦業務上之重大困難問題,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予以順利解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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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募款受贈、場地租借管理、推廣教育開班招生、產學合作招商締約、投資收益業務、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業務有具體成果,績效顯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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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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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專業知識技能或運用革新管理措施,具體開源節流或減少校務基金不經濟之支出,績效顯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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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民間資源、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對節省公帑及簡化工作流程,有具體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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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指派統籌或兼辦自籌收入特殊或專案業務,簽請校長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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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結果 |
□ 經考核符合支給基準第五點第_ 款,發給工作酬勞。 【備註】 請單位主管控管:編制內行政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支領工作酬勞,每月核發總額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六十;編制外以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每月給與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單位主管依本支給基準支領工作酬勞應由上一級主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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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單位 主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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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單位 上一級主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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